各单位、部门,全体教职工:
为进一步完善差旅费管理制度,根据《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等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》(甬财政发〔2020〕1022号),结合学校工作实际,现就《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》有关事项进行补充和调整。
1.补充内容: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且确需午休的,经分管校领导批准,住宿费在限额标准的50%以内凭据报销。
2.调整内容:附件《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标准》中舟山地区旺季浮动标准调整为:
计划财务处
2020年12月16日